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近期,关于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有哪些呢?小编对广大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汇总如下: 问题一 今年6月,本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从购房合同签订的月份开始计算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0号)*三条规定: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较长不得**过240个月。 问题二 本月,公司要对员工发放上一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 本月,有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并给予了一定金额的补偿金,那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条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问题四 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我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可以自行帮其修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0号):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问题五 本人当月取得生育津贴2万元,那么,该笔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 2019年6月,父母将其所拥有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我,我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问题七 本人因工伤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文件规定: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 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